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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賃合同新規:5年變7年

回顧過去,最後一次城市租賃法改革是在2013年6月,那麼在2013年到2018年12月之間簽訂的住房合同,扔保留之前的原則。

如下:

1、住房合同期租期,雙方自由決定;

2、住房合同最多可續簽到3年;

3、如果3年到期,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房主,續簽或者結束合同,租客有必要繼續租一年;

4、如果4年到期,雙方沒有是否續租或者結束合同做任何討論,將默認為續租;

那麼,從2018年12月19年開始,新的租賃法又做出了以下改動。

從2018年12月19日開始簽到的租房合同,將實行以下原則:

1、住房合同租期,雙方自由決定;

2、如果房東是以私人名義租賃,租客有權利續簽到5年之久;如果房東以公司的名義租賃,租客有權利續簽到7年;

3、如果5年或者7年到期,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房東,續簽或者結束合同,租客有必要繼續續簽3年;

4、如果8年(5年租期+3年自動續期)到期或者10年(7年租期+3年自動續期)到期,雙方沒有對合同是否續租或者結束合同做任何討論,將默認為續租。

總之,此次的租賃法再次更改,租客權利又被提升。另外房東是以私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租賃,也會決定租客是否可以續簽更長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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